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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读】你知道什么是“自甘冒险”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这是《民法典》中关于自甘冒险的规定。 


一、自甘冒险概述 


所谓自甘冒险,又称甘冒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换言之,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在现代民法上,自甘冒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也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一些国家的法律将自甘冒险和受害人同意等同对待,受害人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接受了损害的发生。 


此前,《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自甘冒险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自甘冒险制度,但在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一般认为这是在高度危险责任领域确立了自甘冒险的规则。许多国家都承认自甘冒险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例如,在法国和比利时等国的法律中,当受害人自甘冒险时,通常依过失相抵制度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的减轻。另一方面,法律实际上对高度危险活动采适当鼓励的立场,通过设立自甘冒险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度危险行为人的责任。法律上规定自甘冒险,既合理分配了责任,也可以实现损害的预防。在此应当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仅是在第76条规定从事合法的高度危险活动适用自甘冒险规则,即属于一特别规定,在此背景下,不可扩张适用于其他侵权行为类型。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自甘冒险的情形多有出现。最为典型的是体育比赛中发生人身伤害,即应当适用自甘冒险规则,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当然,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属于除外情形。又如,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翻车等事故时,受害人的行为即属自甘冒险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在明知他人酒后驾驶,仍搭乘其车辆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行为构成自甘冒险,应由其对酒后驾驶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适当承担责任,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本条明确限定了自甘冒险的适用范围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一切社会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二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活动组织者承担的责任不仅限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还包括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 


二、重大意义 


侵权责任编规定自甘冒险制度意义重大。一方面,实践中自甘冒险的情形很多,且在比较法上也被广泛确认,尤其是在体育比赛中非常典型。体育运动中的游戏规则不宜完全由司法介入,例如合理冲撞的情形应当免责。另一方面,规定自甘冒险对于促进一些文体活动,特别是有一定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人民健康,尤其是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本条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较为抽象,且范围比较广,在实务裁判中有进一步结合案例予以细化的必要;而且,规定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的规则适用安全保障义务及有关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的规则也有进一步细化研究的必要。但毫无疑问,规定这一制度本身就是立法上的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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