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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同性伴侣的婚姻公证书?

意定监护制度,起初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年满60周岁的老年群体,例如孤寡老人、独居老人、婚姻危机的老年夫妻等,如对自己的未来状况存在担忧,没有或不认可当前的监护人,则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制度确定自己信赖的对象作为自己的未来监护人。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首次将意定监护制度的使用群体从起初的年满60周岁扩展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的思想,进一步明确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生效条件。调整后的原文内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意味着,意定监护中的监护关系不再受年龄、血缘、婚姻关系的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意定监护制度实行后,众多同性伴侣将这一制度当成了特殊形式的婚姻证明,认为双方持有相互的意定监护公证书,成为彼此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就等同于拥有了婚姻公证书。

许多公众则纷纷猜测,此项制度是我国在立法层面上迈出了认可同性婚姻的第一步,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 


事实上,意定监护与婚姻关系确有部分重合,但它并不能等同于结婚登记,也并非我国于立法层面认可同性伴侣关系。

首先,意定监护关系中,监护人只有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需承担监护责任。换言之,监护人权利的行使需以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无法自主作出决定为前提。也就是说,意定监护合同的有效与生效是相分离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与监护协议的生效时间并非同一时间。监护关系的成立属附条件法律行为,此条件的成就与否不能简单地做出判断,须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作出鉴定。而婚姻关系中,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了婚姻关系。 


其次,意定监护关系下的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障被监护人生前的各项权益,但并不包括享受和继承被监护人的财产、社会福利等权利。意定监护权的范围可以包括:医疗救治、生活照顾、财产代管、权益维护、临时监护。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此均有支配权,意定监护关系下的双方却不当然享有这种权益。这也就意味着,意定监护的双方当事人在解除意定监护关系时也无法受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保护。而在被监护人去世后,配偶所享有的法定继承权,监护人也不能当然享有,如果被监护人希望在去世后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监护人,还需要再做遗嘱公证。 


最后,由于意定监护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可任意单方面请求解除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关系的解除参照合同关系的解除,双方均享有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协议解除权。而婚姻关系的解除中,申请离婚登记需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或经一方起诉后经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后以判决形式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意定监护关系中,可以预先约定转委托条款,条件成就时,监护人可以将监护权转委托,无须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即使意定监护人虽可履行监护职责,但转委托将更有利于实现被监护人的利益,此时也是可以转委托的。这也就意味着,意定监护关系并不具有同婚姻关系等同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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