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基牢则大厦固,法治强则治理兴。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提供了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保障。夯实法治根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基层治理难题,是实现基层社会善治的必由之路。必须紧紧抓住法治保障这个根本,持续厚植法治理念、筑牢制度根基、规范权力运行、优化治理格局,不断巩固基层基础,化解风险挑战,确保基层社会既充满生机又和谐有序,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厚植依法治理理念,以完善的法治体系明确基层治理权责边界。提升基层治理效能,首要在立规明矩。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和权限划分,容易导致治理过程中的随意性、碎片化乃至权力越位、缺位、错位,难以形成持久稳定的治理预期和协同高效的治理合力,一个权责清晰、运行规范、系统完备的法治体系是确保基层治理有序有效的根本前提。因此,必须持续完善涉及基层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一方面,需从上位法层面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社会组织等各治理主体的法定地位、职能边界与行为准则,确保其依法履职、权责清晰。应通过立法手段,特别是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权责清单管理,厘清其与其他基层治理机关的关系,从制度层面保障“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机制有效运行。另一方面,应推进基层在公共决策、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领域的规范化和协同化建设。从立法层面完善村(居)民议事、协商、听证、评议等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强化过程公开与结果公正;制定可操作性强、指引清晰的社区服务标准、网格化管理规范、矛盾纠纷调解程序及应急管理预案等,实现治理全程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注重推动法律法规与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之间的有机衔接与协同互补,构建多层次、互支撑的规范体系,共同培育基层社会的法治文化和契约精神,为基层治理效能提升扎牢法治根基。
科学规范权力运行,以法治维护基层治理领域的公平正义。“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重在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要将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生动的治理实践。要通过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和普遍的守法,确保法治在基层落地生根,切实维护治理领域公平正义和群众合法权益,尤其是科学约束和规范基层公权力的运行。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推进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细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坚决纠治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提升基层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加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筑牢基层治理领域的安全防线。充分发挥司法在基层治理中的保障作用,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注重发挥基层法院在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中的前沿阵地作用,推广巡回审判、车载法庭等做法,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基层干部群众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支持各类主体依法自治,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法治成为基层治理中的普遍信仰和行为准则。
持续优化治理格局,以法治的组织整合与价值引领力激发基层多元共治活力。现代基层治理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法治融入其中,不仅能发挥规范约束作用,更能释放强大的组织整合与价值引领功能,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基层治理新格局提供稳固清晰的规则保障。一方面,要用法治力量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提供平等的机会、畅通的渠道和稳定的预期,通过立法和制度设计,明确各方社会力量在基层治理中的权利义务,降低准入门槛,保障其依法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参与社区治理。依法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成为基层治理的可靠力量。助力完善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体系,如通过立法巩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规范社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机制,确保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搭建网络参与平台,提升参与的便捷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借助法治力量,更好地调和利益、化解冲突、凝聚共识。基层社会利益诉求多元,矛盾纠纷易发,法治通过提供一整套公认的争议解决规则和权利救济渠道,有助于在理性化、程序化轨道解决社会冲突,避免矛盾激化升级。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努力将风险化解在基层、矛盾消弭于萌芽,让各方治理主体在包容性、程序化的法治框架下实现有序互动、理性协商、有效合作,从而汇聚起基层治理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