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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经营主体 提振市场信心  省法院发布《十项措施》维护企业权益

9月8日,记者从省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经营主体提振市场信心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向社会公开发布。
    

《十项措施》在总结过去几年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具有创新性的工作举措。在审慎适用司法强制措施方面,提出涉诉企业在融资信贷、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遇到障碍时,需要出具涉诉信息情况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情况说明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涉诉负面影响;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提出针对著作权纠纷等领域探索建立经营者、版权方、行业协会协商机制,帮助各方合理确定作品许可使用费标准,积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在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方面,提出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结合案情给予1至3个月宽限期。对于已被采取限制消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单次解除的,要在3日内办理审批程序,对于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在7日内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十项措施》对部分已有的司法措施进行了细化完善,力求补齐短板弱项,提升已有措施的实效性。在压缩涉企案件办理周期方面,进一步提出对于民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原告追索拖欠账款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矛盾争议不大的,优先适用诉前调解,3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明确对上级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迳行查清事实并直接裁判;在充分保障企业胜诉权益方面,进一步强化涉企执行案件查控、定价、拍卖等重要流程节点把控,简化案款发放程序,建立诉前保全释明机制,对被告为企业的案件申请诉前保全,原告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或申请保全金额明显过高的,应当主动释明;在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方面,进一步提出对于贷款人能够举证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还款,请求调整罚息、复利、违约金标准的,引导双方协商处理,在征求相关金融机构意见后予以适当减免;在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功能方面,进一步明确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部分破产案件,完善破产费用保障机制,解决因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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