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不断健全完善吉林特色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服务生态强省建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机制运行一周年工作情况,发布《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2022年9月—2023年9月)》。
全省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机制运行以来,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的聚合效用更加凸显,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有效提升,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同联动能力持续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保护优势日益彰显。
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
吉林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共受理典型环境资源案件1557件,其中刑事案件650件、民事案件461件、行政案件421件、公益诉讼案件25件,为美丽吉林建设、绿美吉林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适用生态保护令、生态修复承诺书等方式,实现刑事审判惩罚制裁功能与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结合适用。如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都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人民法院创新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向被告人发出《生态环境保护令》的方式,督促、监督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引导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
坚持人民至上,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利益。通过司法裁判回应民生关切,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如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诉白山市江源区某供热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侵权人赔偿采光、日照损失,引导社会主体正确处理通风、采光、日照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维护群众采光权、通风权等环境权益。
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职责。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引导经营主体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职能。依法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保障公共环境利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如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诉丛某某、刘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挖、贩卖黑土产业链,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切实保护和修复黑土区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贯彻协同性、预防性、公益性、修复性司法理念。推动构建“恢复性环境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机制,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守护一方”的环境司法效能。11家指定管辖法院共建立生态修复基地12个,采取复绿补植、异地修复、第三方替代履行、增殖放流等方式,切实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东辽县人民法院聘请生态环境专家制定修复方案,与检察机关、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关于林业资源恢复验收工作协作办法》,建立环境资源案件修复管理机制,确保生态修复效果。
服务生态强省大局坚定有力
吉林法院围绕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和加快建设生态强省战略部署,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区域统筹、整体保护、系统治理,打造独具吉林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品牌,为开创新时代吉林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贡献力量。
吉林高院制定印发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点,明确11家指定管辖法院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特色品牌的工作任务;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组织各指定管辖法院开展“一院一特色、一院一举措、一院一基地、一院一精品”“四个一”专项行动;各指定管辖法院结合管辖地区环境资源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工作,构建起特色环境资源保护协作格局。构建黑土地司法保护格局,梨树法院依托“法官进网格”工作机制,广泛设置黑土地保护司法服务点,积极打造“田间法庭”,开设“黑土学堂”,切实保护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构建流域司法保护格局,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持续推进省内松花江流域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建立鸭绿江流域跨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建立松花江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6+N”司法保护协作模式,为流域区域整体保护保驾护航。构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格局,吉林高院出台《关于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与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共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基地;珲春林区法院揭牌成立12个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法官服务站”,建立“林长制+森林法官”工作新机制,守护特色生物繁衍栖息。构建环境治理协同保护格局,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吉林高院持续推进吉林省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实质化运行,三级法院普遍建立“河湖长(林长、田长)+公安厅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四长”协作机制,实现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有效衔接。
环境司法能力水平持续提升
吉林法院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司法改革,坚持专业化建设、开展专业化审判、提升专业化能力,不断健全完善与“1+10”案件管辖机制相适应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构建指定管辖法院与非指定管辖法院密切配合的一体化审判格局,锻造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实现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人员、理念实质融合。
跨域审判便民协作机制逐步健全。吉林高院在全省推广“全域通办”工作经验,为群众提供“就近能办、全域通办、异地可办”的诉讼服务。11家指定管辖法院全面建立巡回审判协作机制,已建成巡回审判点22个。长春环境资源法庭深化智慧法院成果运行,建设“融合法庭”,设计开发“掌上环境资源法庭”微信小程序,研发上线“元宇宙”诉讼服务虚拟人,以信息化手段缩短群众诉讼半径。
专业化审判配套机制日益完善。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组织10家指定管辖基层法院建立环境资源专业人民陪审员库、专家库,论证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机制,有效破解环境资源案件中专业判断的技术性难题,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已选任专业人民陪审员111人,专业人民陪审员参与环境资源案件审判108件。
队伍素质能力不断提高。吉林高院定期举办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发挥吉林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实务研究基地作用,组织召开审判实务研讨会,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能力建设。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深入开展“长春环境资源审判论坛”活动,已累计发布5期116余篇环境资源审判调研文章。一年来,三级法院共有54篇案例、裁判文书、司法建议、调研报告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等组织的环境司法相关优秀成果评选中获奖。
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显著增强。三级法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集中宣判、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在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展示吉林环境司法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一年来,累计发布典型案例28件,开展线下普法宣传活动172场,进村屯、社区、企业、学校等开展现场法律咨询168次,发放环保法治宣传材料一万余份。
接下来,吉林法院将持续稳步推进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改革,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域管辖审判体制,着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全方位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诉讼体系;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精品工程”建设,提升审判队伍学习研究能力,在发现、培育、培树精品案例、典型案例上做文章,在挖掘案件背后蕴含的社会治理价值、提出高质量司法建议上做文章,在加强司法大数据研究运用、提供高水平调研成果上做文章,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后半篇文章”,探索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融入环境资源审判的执行工作,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取得最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