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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这批新规会影响你我生活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可达50%,6项举措为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提供便利......4月,一批新规会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

全国新规

政府分级监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加强军队党风廉政建设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7章44条,涵盖纪委领导体制、职责任务、议事和决定、工作制度、纪律和责任等方面内容。《规定》全面落实党章要求,紧密结合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规范明确纪委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拓展充实纪委及其成员职责,改进创新纪委议事规则,调整完善纪委工作制度,增强纪委工作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注重强化对纪委自身的监督,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严肃问责,确保各级纪委依规依纪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忠诚履职尽责。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办法》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解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确定分档损害后果、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抚慰金标准的对应规则。《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6项新举措为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提供便利

国家移民管理局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6项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新举措,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便捷的出入境服务。

主要包括:建立老年人办理证照“绿色通道”;便利老年人使用办证自助设备;简化老年人办证照片采集流程;提供多种证照费缴纳方式;改善老年人网上办事体验;开通政务服务平台证件速递服务。

生物安全法明确地方在疫情防控中应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法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生物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延续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降低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调整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25寸及以上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OLED电视机、背投电视机,这些电视机每台补贴45元;台式微型计算机(含主机和显示器)、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台补贴45元;单桶洗衣机、脱水机(3公斤<干衣量≤10公斤)每台补贴25元。

明确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依据

文旅部公布的旅游行业标准《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的依据和条件,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划内的各类旅游休闲街区。例如,街区内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旅游、节约食物和绿色消费,不应传播封建迷信,不应出现庸俗、低俗、媚俗现象。

地方新规

北京:外卖取餐须与加工制作分区


2021年4月1日起,《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场所布局设置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餐饮用具使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三个北京市地方标准正式实施。

其中,《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场所布局设置规范》提供了多种类型布局流程的模板,餐饮单位可根据自己拟经营的内容,从中选择使用,能更便捷、准确、顺利地开设新店。同时还对一些布局、设备设施的细节提出明确要求,如设置外卖取餐区的,应与加工制作区分离,并标识明显。

上海:营造安全有序水域治安环境

为营造安全有序水域治安环境,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禁止了9种违反水域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扰乱港口(码头)、锚地等区域或者船舶上的公共秩序;扰乱水域单位秩序或者水域群众聚集性活动秩序;擅自进入、停靠国家和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岛屿;非法拦截或者靠登他人船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故意冲撞他人船舶以及其他危害水域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水域漂浮的违禁物品等。有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5种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在天津范围内,快递公司、汽车修配服务点、餐饮服务企业等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广告设施所有者未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等5种情形,在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不予行政处罚。

广州:越秀区等六区和白云机场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和白云机场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因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和发出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吉林:私家车登记持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

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实行私家车登记持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

吉林省户籍居民在省内异地办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新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即可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

河北:逐步取缔入白洋淀排污口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100条,从规划与管控、环境污染治理、防洪与排涝、生态修复与保护等方面对白洋淀及其流域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范。《条例》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河入淀污染源和排污口的监管,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逐步取缔入淀排污口,严禁污水直接入河入淀。

江苏:违法建筑不得用作网约房经营

《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对网约房从业安全标准作出规范。明确从事网约房经营,房屋应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经营者对网约房有合法使用权,知晓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或者地下空间、移动性或者临时性建筑物、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空间不得用作网约房经营。网约房经营者在向电商平台申请上线经营前应向公安机关登记,并就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内蒙古: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

2021年4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为: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5%;其他地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

青海:增加科学技术奖励数量

新制定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增设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并增加奖励数量。

山西:进一步明确长城保护管理主体责任

《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长城保护管理主体责任,规定了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明确对长城进行利用的,要编制展示利用方案并报山西省文物局备案;规定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构件,不得利用长城建筑构件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

澳门:给予科技创新企业税收优惠

澳门特区立法会通过《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法案,于2021年4月1日生效。

根据该法案内容,从事创新发明或以创新方式将科学知识、技术或工艺应用在产品制造或服务提供的科技创新业务的企业,可享印花税、房屋税、所得补充税、雇员职业税等税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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