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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吉林亮剑
举报和闹访牵出涉黑线索,“四大特征”暴露团伙真正目的……

在四平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在省公安厅扫黑办的指导下,四平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昼夜奋战、深挖细查、全力攻坚,一举打掉了全市涉案金额最多、受害群众最多、危害程度最大的王福山家族式涉黑犯罪团伙。现已抓获嫌疑人24人,破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19起刑事案件,涉及12项罪名、27个违法行为,查封、扣押涉案房产、资产折合人民币4.38亿元。

2019年12月24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七项罪名判处王福山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等判处董殿军等22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附加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范金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罪名分别判处兴旺集团、北方巴厘岛等5个被告单位人民币七百万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兴旺集团等3个被告单位、王福山等1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8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举报和闹访牵出涉黑线索

2016年以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相继接到关于霍家店兴旺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建筑商非法集资问题的举报。2016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以王福山为首的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建筑商计某付、王福山四哥王某山等人,从2012年到2015年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楼房购房票据作抵押,向646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亿余元,到期未还的数额是2.49亿元,非法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房屋开发工程。2018年6月28日,梨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计某付、王某山等11人依法判决,刑期为有期徒刑7个月至7年不等。因对法院判决不满,王福山多次组织村民到四平市委、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访,以访抗法要挟政府。2018年8月20日,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对王福山刑事拘留,并将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四平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也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要求深挖彻查王福山违法犯罪问题。

历时一年查清涉黑团伙罪行

省市主要领导对该案高度重视,责成四平市公安局组织警力成立专案组立即展开调查。2018年8月20日,四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由四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子军亲自担任专案组组长,梨树县政法委、公安局等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由四平市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牵头,抽调四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经侦支队,双辽、伊通、梨树等地公安机关共计70余名精干警力对该线索进行核查。

经过近一年的侦查,“8•20”专案组克服诸多难以想象的阻力和困难,共查立刑事案件案2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查明了以王福山涉黑团伙从1998年至2018年,通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演变,在霍家店村该组织逐渐形成了一个以王福山为组织、领导者,董某军、王某彬、姜某东、冯某为骨干成员,白某辉、张某亮、宋某达等20余人参与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攫取不法经济利益,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霍家店村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百姓,称霸一方。同时该组织长期把持霍家店村的基层政权,为攫取不法经济利益提供条件,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霍家店村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四大特征”暴露团伙真正目的

“8•20”专案组工作发现,该组织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个特征。一是组织特征。1998年王福山担任霍家店村支部书记以来,利用职务之便,为达到非法占有、聚敛更多资产的目的,通过霍家店房屋开发公司,在霍家店村大搞开发建设,从事非法拆迁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兴旺集团为掩饰,采用招收保安、吸收员工、提供经济及食宿、奖励等手段,逐步吸纳王某彬、姜某东、董某军为骨干成员,又通过姜某东、王某彬、董某军分别将白某辉、张某亮、宋某达、范某柱、鲁某美、殷某、郭某满、刘某等人纠集在兴旺集团,成立所谓的“保安队”,由王福山指挥,受王某彬、董某军、姜某东领导,为其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充当打手。团伙成员在为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王福山亲自或指派董某军、王某彬等人在兴旺集团酒店设宴接风或发放金钱给予奖励,形成约定俗成的规矩。组织成员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期间,王福山还承担其家庭生活费用支出进行安抚,从而鼓励其他成员继续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违反王福山命令的人员会遭到王福山谩骂、威胁,该团伙所有人员对王福山唯命是从。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王福山为组织者,董某军等4人为骨干成员,以蒋某民等3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张某波等20余人为一股参加者组成的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是行为特征。为维护组织的不法利益,该组织还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为使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还伴随着妨害作证、窝藏、包庇罪、组织非法集会等犯罪活动。在2011年4月4日王福山为开发楼盘,利用霍家店村书记职权主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以集体研究决定来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没有达成协议的村民王某权、张某才、孙某明、张某斌、王某、邢某文等十余户居民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造成王某权、张某才等人家中的院墙、仓房、窗户等物品损坏,损坏价值9万余元。在此期间,王福山等人找来的20多名手持镐把的年轻人对上前劝阻的张某才亲属杜某民、孙某明亲属周某英等人实施殴打,造成多人受伤。周某英受伤住院长达一年之久,出院后不久抑郁而终。由此王福山名声大振,给当地百姓造成了严重心理伤害。在梨树镇霍家店村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非法融资、非法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向王福山索要欠款以及不听王福山话的群众,该犯罪组织通过威胁、殴打或暗中报复等方式,给众多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挑战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挑战了当地群众对和谐社会的心理期盼,对霍家店村境内生活、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组织非法集会罪、行贿罪等17个罪名,54个犯罪事实,17个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经济特征。该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为进一步攫取经济利益,有意识地用暴力、软暴力发展,巩固其经济基础。王福山为制造其很有经济实力的假象,自2006年以来利用妻子冯某或直系亲属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兴旺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兴旺休闲酒店、广源担保有限公司、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方巴厘岛游乐有限公司、梨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10多家公司,王福山为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非法牟取利益,大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强制拆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如有反抗,全部采用暴力解决。2010年以来,王福山等人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犯罪活动牟取大量资金,为该组织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作证、故意毁坏财物、行贿等一系犯罪活动提供资金保障,组织的发展进入高速膨胀期,控制了当地的经济领域发展,为从事黑恶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强的经济基础。

四是危害性特征。王福山在担任霍家店村支部书记期间,为扩张势力、树立非法权威,以霍家店村委会为依托,无视基层政权选举的规程,为确保自己能在霍家店长期把持操控基层政权,他违反选举规程,破坏选举秩序,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随意提拔任命“自己人”当选村干部,先后将自己亲信董某军、吕某红等人任命为村副书记,为已所用,为其犯罪组织攫取更大的不法经济利益提供方便。非法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不听王福山话的百姓,该犯罪组织通过威胁、殴打或暗中报复的方式,对受害人身体及心理造成严重伤害,而后达到促使百姓就范目的,挑战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挑战了当地群众对和谐社会的心理期盼,对霍家店村境内生活、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王福山的骄横跋扈在霍家店村甚至梨树县内无人不知。给霍家店村、梨树县人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称霸一方,长期把持基层政权

王福山自1998年开始担任梨树镇霍家店村支部书记以来,逐渐因势把持操控基层政权,无论村级事务大小,大搞“一言堂”,并陆续笼络蒋某民、董某军、吕某红等趣味相投“死党”任命其在霍家店村担任副书记来维护、巩固其个人威信。王福山为达到非法占有、聚敛更多资产的目的,在社会上招揽姜某东、王某彬等人为其从事暴力拆迁等非法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王福山凭借其权势和暴力,逐步在霍家店村及周边形成一股横行村里,欺压百姓,财大气粗,没人敢惹,人多势众的黑恶势力。2010年王福山成立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攫取不法利益,强行征用村民土地大搞开发建设,为其能够在霍家店村顺利征地,王福山指使姜某东等人在进行强拆以及强行占地过程中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由此,王福山组织建立起一个有强大的经济实体作为后盾,以暴力及暴力威胁等手段,组织内部层级森严,分工明确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王福山指挥下,以组织意志有组织地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不法的经济利益。并渗透侵蚀基层政权,擅自行使公权力,提拔自己的亲信,把持操控基层政权损害党的声誉。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试图通过非法手段控制合法社会,试图在事实上取代合法政府,成为某种非法秩序的维护者和控制者。煽动不明百姓非法聚集对抗政府行为。对村民实施精神恐吓、心里强制、舆论宣传等手段实现其非法目的,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尤其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以来,该组织依然不收敛、不收手。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占地、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百姓,称霸一方。同时该组织长期把持霍家店村的基层政权,为攫取不法经济利益提供条件,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霍家店村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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