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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检察机关民法典系列讲座第三讲, 如约而至~

11月17日,省检察院举办民法典系列讲座第三讲,邀请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傅穹讲授民法典实施中的民(商)事检察监督。讲座以视频形式开至全省三级院。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唐永军主持讲座。



据悉,本次讲座作为全省检察机关政治轮训的重要内容,是首次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教学素材,采取“以案释法”的授课模式,开展的一次具有较强针对性与实务性的民法典学习。




授课中,傅穹教授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以大数据为参照背景,围绕民法典的时代使命与检察机关的贯彻实施、民商合一的民法典与商事裁判思维、民商事借款纠纷的检察监督要点、公司诉讼的检察监督要点等四个方面为全省检察干警进行了精彩解读。

“商法的法律适用该如何选择?”“案例中的股权转让纠纷该怎样分析?”“高利转贷该如何认定?”“股权定价纠纷案中能否适用民法中的‘显失公平’?又体现了怎样的商法思维?”

......

傅穹教授结合近年来国内经典知名案例和学术争议判例,提出一连串的问题,并针对问题一一详细阐释。干警们一边认真思考,一边奋笔疾书记录视角观点,尽享着一场民商法学术的头脑风暴。

当讲座接近尾声,省检察院多名员额检察官意犹未尽,结合自身业务纷纷提问。

“怎么看待《民法典》对于两类主体(公益主体、私益主体)在赔偿请求权范围上的区别?以及,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中,能否主张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环境修复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能否并用?”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涉及的人格否认诉讼,《民法典》与《公司法》规定是连带责任,但《九民纪要》倾向认定是补充连带责任。针对不同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怎样处理?”

“民法作为私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检察机关在依职权监督时,如何处理好依职权监督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关系?”

傅穹教授逐一给出精彩解答。

讲座后,唐永军常务副检察长指出:“傅穹教授的讲座站位高、视野广、立意深、内容实,既有理论性,又有针对性,既有前瞻性,更有指导性,可以说是专为检察机关量身打造的精彩专题,是我们深入学习理解《民法典》的重要参考。”同时,他对全省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和检察干警,如何深入学习、更新办案理念、提升办案能力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别亚楠在聆听授课后感慨道:“今天的学习受益匪浅,不仅为今后办理商事纠纷案件提供了理论支撑,还为如何精准识别、研判民刑交叉、民商交叉案件,提升“精准化”监督方面为我们指明了一条进一步求索的道路。”

省检察院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二级高级检察官、驻院纪检监察组成员、省院机关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学习。市县两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未检部门的检察人员;省检察官学院的全体教职员工在分会场参加学习。

傅穹教授个人简介:


傅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公司融资与治理中心主任,我省知名咨询专家和法律顾问,兼任吉林省政府经济决策(立法)咨询顾委委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会常务理事、商法学会常务理事,长春市法学会副会长,长春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著作《重思公司资本制度原理》获吉林省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敌意收购的法律立场》《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体系进路:域外比较与中国选择》等多篇论文先后在《中国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并多次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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