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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 同为“保证人” 我还钱后凭啥不能找你要?

现实生活中常见两个以上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那么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呢?

2022年,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万元。甲公司以其自有房产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唐某、王某分别与乙银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自愿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乙银行将甲公司、唐某、王某起诉至法院。经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需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银行对甲公司所有的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唐某、王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乙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除抵押房产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除拍卖甲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外,还扣划了唐某银行账户内的30万元执行款。唐某因承担保证责任向法院起诉,请求保证人王某分担其向甲公司不能追偿部分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民事法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唐某与王某分别与乙银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二人之间既没有作出相互追偿或承担连带共同保证的约定,亦未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可追偿情形,故对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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