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浴池经营范围包括洗浴、住宿等。该浴池负责人于2020年制作并在经营场所内张贴警示标语,内容为:“70岁以上老人请务必由家人陪同洗浴,如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史,请告知;醉酒者请勿泡澡,如有意外,概不负责!皮肤病患者禁入,望周知!”
年逾七旬的潘某有高血压病史。2023年4月,潘某独自到该浴池洗澡时跌倒,摔伤了头部、面部,伤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等症状。浴池工作人员发现潘某摔倒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联系了潘某的家属。经医院诊断,潘某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等。同年5月,潘某因病发到医院治疗,出院后被送入某养护院。
2023年12月,潘某的妹妹潘某甲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妹妹潘某甲、弟弟潘某乙为潘某的监护人。法院依法判决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潘某甲、潘某乙为潘某的监护人。
后潘某甲将该浴池诉至昌邑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潘某损失。
【审理过程及结果】
审理中,该浴池负责人表示,自己早就在浴池内张贴了警示标语,顾客在这里洗浴即表示他们同意上述声明。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保障公众安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洗浴场所的经营者,不可能掌握浴池中每位顾客的一举一动,也无法要求其为顾客提供“保姆式”服务,实时跟踪每位顾客的情况。同时,如果要求提供洗浴服务的单位承担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不仅会大幅提升洗浴场所的经营风险,也易引发潜在的社会道德风险,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及营商环境建设,故法院认定该浴池承担本案次要责任。
潘某在该浴池消费时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浴池湿滑,具有一定的危险,且自己年龄较大、体质不好,进入洗浴场所更要注意防滑,尽到谨慎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然而,潘某预防措施不足,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该浴池负责人赔偿潘某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年幼、年老、体弱等人员到浴池、商场、游乐场等公共场所时,最好有家人陪伴,在意外发生时,能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同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要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并配备一定的救护设施,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救治,防患于未然,避免损失的产生或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