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代人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是朋友关系,案外人邱某托陈某向蒋某借款。陈某按照邱某的要求,以自己名义通过微信与蒋某沟通,并陆续借得60余万元,随后将钱款转至邱某指定的不特定人账户。借款后,陈某经由自己的账户代邱某还息,后停止付息,蒋某因此起诉。
审理过程及结果
案件审理中,陈某辩称,钱虽然是其出面借的,但实际上他只是经手人,钱款没到他的账上,实际用款人是邱某,蒋某应该找邱某催款。蒋某则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邱某,借款全程都是他和陈某在沟通,陈某此前也从未提到过邱某这个人。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蒋某之间达成了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是以陈某的名义进行的,不论该钱款是否实际由他人使用,均不影响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求出借人蒋某去注意是否存在实际借款人,显然过分加重其负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作为名义还款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关于陈某所述的“钱款没到他的账上”,法律并未限制出借人仅能将钱款交付至借款人本人账户,蒋某将钱款汇至陈某指定的账户,已完成借款交付。故法院判决支持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贷关系所涉款项是否实际由他人使用并不影响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借款人以自己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即使其不是实际用款人,借贷关系依然在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借款人理应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