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部分居住在城区的老年人因生活闲适,选择到城市周边偏僻山地开荒种地。某日,71岁的王某与邻居李某结伴前往某荒山种植庄稼,途中王某不慎跌入一处无井盖的废弃井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认为该废弃井的管理方存在失职,遂将某自来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审理经过】
某自来水公司辩称,涉案水井已报废多年,产权归属不明,应由某林业公司管理。经王某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某林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后经调查取证,确认该井虽已报废,但历史管理记录显示其原属某林业公司管辖范围,且某自来水公司未履行报废井的后续封填或警示义务。某自来水公司质疑王某受伤与坠井的因果关系,申请进行专业鉴定。法院结合王某提交的住院病案及同行邻居李某的证言(证实原告确因坠井受伤),认定王某伤情与坠井存在直接关联,不用另行鉴定。
【法院判决】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某自来水公司作为废弃井的原管理单位,未及时封填或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上山路径偏僻、环境复杂,未谨慎观察周边环境,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王某无证据证明某林业公司与涉案井存在管理关系,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自来水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一审宣判后,某自来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一方面是负有对废弃公共设施(如井盖、管线等)的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排查和处置义务,即使设施已报废,也须采取封填、围挡或警示措施,避免遗留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城市居民在非公共活动区域(如荒山、野地)活动时,应增强安全意识,对陌生环境主动观察、规避风险,避免因疏忽导致自身损害。若因公共设施缺陷受伤,应及时保留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并尽快就医保存诊疗记录。起诉时可申请追加相关责任主体,确保充分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