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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认定无责,仍需承担“无责赔付”义务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1日,金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辉南县朝阳镇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段。在超越前方赵某驾驶的载货汽车时,金某由于驾驶不当,车辆失控,与印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蹭,造成金某驾驶车辆中乘客何某受伤,金某、印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辉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印某和何某无责任。赵某就职于某供电公司,其驾驶的车辆为公司用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何某与赵某、某供电公司、保险公司达成了保险赔付协议。印某驾驶的车辆在甲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金某驾驶的车辆在乙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司乘险。
    

不久后,何某到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在司乘险限额内赔偿其经济损失;要求印某投保的乙公司在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及结果】
    

案件受理后,法官向印某送达材料。印某认为自己是事故无责方,无须承担责任,且其车辆也已受损,因此拒收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并拒绝向保险公司报险。由于印某拒不配合工作,法院诉讼程序无法顺利进行。
    

承办法官耐心向印某释法明理,说明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益性特点,其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不受是否承担行政责任的影响,因此包含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两部分。“无责赔付”指的是没有事故责任的赔付。经过法官讲解,印某同意向保险公司报险,接收了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最终,该案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甲公司同意在无责任限额内对何某进行赔偿;乙公司同意在司乘险限额内向何某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驾驶员及车主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及车主应积极配合受害人进行理赔。
    

若涉及无责赔付争议,当事人应提前备好医疗记录、鉴定报告、对方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避免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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