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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 虚假陈述难逃“法眼” 妨碍诉讼依法训诫

“法官,我们不懂法,你解释完之后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虚假陈述的错误,我们保证以后绝不会再犯类似错误!”

案情简介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大岭人民法庭缺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万某某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汪某某称,李某某、万某某于2023年11月23日向其借款5万元,其当日向李某某转账5万元;2024年9月22日,李某某、万某某再次向原告汪某某借款5万元,在第三方吴某某的见证下,汪某某当日向李某某、万某某交付现金5万元,李某某、万某某出具借条一张。

法院审理

“你到底借给李某某、万某某几笔,付款方式是什么?”

“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特征、在场人员……”

“证人吴某某,请详细讲一下你所知道的借款细节……”

庭审过程中,结合双方之前借款均系转账的交易习惯和汪某某与万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情况等陈述,法官认为,汪某某很可能存在虚假陈述,于是从不同角度多次追问汪某某借款细节,详细盘问证人吴某某,并向其释明虚假陈述、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另外,因李某某、万某某无故未到法庭,为查明事实,法官通过电话和微信等方式与二人进行核实。李某某、万某某坚称,仅向汪某某借款一笔,即2023年11月23日转账的5万元。了解案件事实后,法官从法律的角度劝诫汪某某,还原案件事实。 

法官的话重重地落在了汪某某和吴某某的心里。最终,汪某某称“实际借款就一笔5万元,2024年的借条是后来补的。我们不懂法,当初以为这么说能够方便,就撒谎了……”

考虑二人系初犯,且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法官作出酌情免予处罚的决定。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证人应当对法律、对法庭有敬畏之心,依法正确行使诉讼和作证权利。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抱有侥幸心理,违背诚信原则进行虚假陈述,作伪证,不仅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可能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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