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担保借款并代偿债务,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案情回顾】
    

2012年3月14日,杨某向贾某借款7万元,并为其出具一张欠条,贺某为杨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杨某未按约定偿还贾某借款。2013年1月21日,贺某代杨某偿还借款7万元,债权人贾某出具收条,并予以确认。
    

十几年来,贺某多次向杨某索要钱款,杨某不予理会。无奈之下,贺某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给付其代偿的7万元钱款。


【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债务及代偿行为早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在民法典施行前,我国法律对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法律效果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其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于债务加入及第三人代为履行已作出明确规定,更加有利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上述规定。
    

本案中,贺某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其单方自愿为杨某代为清偿借款,应视为其对履行的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对其清偿的债务有权向杨某主张权利。据此,对于贺某要求杨某偿还7万元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大家,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并履行代偿义务时,应要求债务人出具书面确认,明确代偿性质为“垫付”,注明追偿权及利息;保留催款记录,如短信、微信、通话录音等,并定期通过书面形式主张权利;代偿前应查明、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抵押或担保,以保障自身权益。

分享到:
吉林省长安网
吉林省长安网

主办单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 吉ICP备10201797号-3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