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4月,沈某入职长春甲汽车公司,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长春市。劳动合同中还写明:公司可根据需要将员工派出到下属各公司工作,对于上述调整和派出,员工应予遵守,否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024年6月,甲汽车公司口头通知沈某,将其调岗至远在外地的与甲公司同级别的贵阳乙汽车公司,沈某以离家遥远、无法照顾家庭为由予以拒绝,并继续在甲汽车公司工作。同年7月,甲汽车公司向沈某邮寄了辞退通知书,将其辞退。7月中旬,沈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汽车公司支付其2024年6月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及无故辞退赔偿金,合计58万余元。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9月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甲汽车公司向沈某支付2024年6月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12万余元。甲汽车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不予支付沈某2024年6月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甲汽车公司坚称,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调岗约定,公司在调岗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沈某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将其辞退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举出劳动合同、调岗通知书、辞退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沈某辩称,自己从未收到甲汽车公司出具的调岗通知书,该调岗通知书是公司单方制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沈某应接受甲汽车公司的调岗安排,但相关条款并未明确可跨省调岗。沈某自入职公司后,一直在长春市履职,且家庭成员均在长春市居住生活,公司在作出跨省调岗的决定前,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家庭情况,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现甲汽车公司单方面将沈某调岗至距家3000公里以外的地点工作,沈某拒绝调岗后,公司在未进一步协商的情况下断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做法有违社会诚信。此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调岗的范围仅限甲汽车公司下属单位,贵阳乙汽车公司不属于其下属单位,此次调岗并不具备合理性,辞退通知书中的其他辞退理由亦无证据支持。因此,甲汽车公司据此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关系,已构成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沈某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计1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甲汽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劳动关系中,调岗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利用调岗等方式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前,应以“必要性、协商性、公平性”为边界,做好生产经营效益的评估,避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劳动者则应理性判断调岗的合法性,增强法律意识,妥善留存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张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