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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被拐孩子家长有权向侵权人提出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回顾】
    

多年前,马某路过陈某家门口时,发现陈某夫妇的儿子陈小某无人监管,正独自玩耍。心怀不轨的马某趁机将陈小某偷偷抱走,又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陈某夫妇发现后,四处寻找儿子,历时11年最终成功寻回陈小某。
    

后陈某夫妇将马某诉至长春林区中级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因寻找陈小某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马某表示,自己只愿意承担陈某夫妇的实际支出,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无力承担,也不愿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非法使被监护人陈小某脱离监护,给陈某夫妇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陈某夫妇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以及因父母子女关系受到严重损害而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均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马某赔偿陈某夫妇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这既是对被拐儿童家庭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也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严厉惩罚。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时刻提高警惕,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保护,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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