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抚养权与实际抚养分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者应承担法定义务

【案情回顾】
    

程某与黎某婚后育有两名子女。2015年,程某与黎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母亲程某生活,儿子随父亲黎某生活。后因子女教育问题,双方约定两名子女保留当地学籍,实际上两名子女均随程某在外地生活,而黎某未支付过两名子女的抚养费。
    

不久前,程某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要求黎某支付两名子女随其在外地生活期间的抚养费及补课费等教育开支。


【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本案中,程某与黎某在协议离婚时虽对子女抚养进行了协商,并约定儿子随黎某生活,但实际上,两名子女均跟随程某一起生活,双方虽然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子女抚养费进行约定,但依照法律规定,黎某应承担两名子女随程某在外地生活期间的抚养费。
    

对于抚养费标准,双方约定两名子女在市区生活、上学,对子女所需费用应有一定心理预期,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黎某的收入情况,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应按照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标准计算。
    

对于补课费等教育开支,两名子女现均处于义务制教育阶段,程某作为母亲不吝于对子女教育的投资是在为子女的成长考虑,法院对此予以充分理解。但抚养费中已包含基本的教育费,超出基本开支之外的额外费用,父母双方应达成合意。如未经双方合意,则需结合子女所处教育阶段、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父母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黎某给付原告程某子女抚养费10万余元,驳回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父母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需以保障子女权益为根本前提,即使约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但“抚养权与实际抚养分离”的情况亦可能出现。需要明确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会因抚养权归属而免除,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物质基础,父母双方均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切勿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忽视对子女的责任,要共同履行好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

分享到:
吉林省长安网
吉林省长安网

主办单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 吉ICP备10201797号-3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