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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算遗产吗?谁有权参与分配?

【案情回顾】
    

刘某与前夫育有2名子女王某甲、王某乙。今年1月,刘某去世。刘某生前未订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除王某甲、王某乙以外,没有其他继承人或可以适当分得其遗产的人。
    

今年4月,王某甲将王某乙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刘某名下某房产全部归王某甲所有。对此,王某乙提出反诉,主张对诉争房产按法律规定均等分配,并依法分割刘某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


【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未留有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涉案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及证人证言,王某甲在刘某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在分割涉案房产时应适当予以多分。王某甲主张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故该房屋以判归王某甲所有为宜,但王某甲应按照双方认可一致的房产价值,给予其他法定继承人,即王某乙相应的货币补偿。
    

关于王某乙主张分割刘某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非死者生前财产,故被排除在遗产范围外,不能作为刘某的遗产被继承。
    

但王某甲、王某乙作为刘某的亲属,对于其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均有权参与分配。在不违背抚恤金发放目的与初衷的前提下,法院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扶养或赡养义务、生活状况等客观情况,对于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酌定王某甲多分、王某乙少分。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屋归王某甲所有;王某甲给付王某乙上述房屋部分货币补偿款;刘某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王某甲分得其中2.7万元,王某乙分得其中1.2万元。


【法官说法】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能够被列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的财产,都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实际取得和拥有的合法财产。根据相关规定,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因此,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性质,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本案中,王某甲、王某乙作为刘某的亲属,对于其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均有权参与分配。
    

法官在此提醒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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