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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石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刘某借款30万元。2024年5月,石某为刘某出具借条,载明将于2024年6月15日前还款15万元,剩余15万元在2024年7月25日前还清。到期后,石某未能如约还款,刘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石某及其妻子姚某一同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石某夫妻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


【审理过程及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姚某提出质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出借人能否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据此,对于刘某主张石某偿还3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姚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虽然该笔借款发生于石某与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结合借款数额及刘某、石某的陈述,能够认定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刘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石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刘某主张姚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石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30万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严格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保护了未参与借贷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地防止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来转移财产,从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在向夫妻一方提供借款时,若需配偶共同承担债务,务必确保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时要求债务人配偶共同签字。作为债务人配偶,在被债权人追索时,应考虑自己是否了解该笔债务、是否同意承担该债务,以及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以此抗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无端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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