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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宠物主人牵狗外出,狗被出租车撞伤,法院判赔合理费用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5日,出租车司机王某驾驶车辆撞到了李某所牵的宠物狗,致使宠物狗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将宠物狗送到动物诊所治疗。经诊断,该事故造成宠物狗左后侧股骨头脱出,李某花费了6500元治疗宠物狗。
    

据了解,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出租车公司,案外人宋某从出租车公司处承包涉案车辆,王某是宋某雇用的司机。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后因李某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将王某、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方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及宠物狗预期配种收入损失费等共计4万余元。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王某辩称,虽然事故责任书上认定自己负全责,但开车时,宠物狗处于视线盲区,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出租车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实际经营者为宋某,宋某与公司签订的《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协议书》规定: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出租车公司)负责办理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营运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出租车公司)可协助乙方(宋某)办理保险理赔,超出保险理赔范围且保险理赔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宋某)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饲养宠物的损失应当认定为财产损失,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应当适用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李某主张其为财产的所有人,应当提供所有权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私人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李某的宠物狗虽是物,但其作为宠物陪伴李某,李某和宠物狗之间具有情感上的寄托。因此,在宠物狗受伤后,李某支付的治疗费属于合理损失,故要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查明的具体情况,法院确认李某的合理损失为6600元,李某主张的护理费、宠物狗预期配种收入损失费均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相关部门提交复核申请且复核成立,故对于王某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王某应承担李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因王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4600元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3680元,实际侵权人王某赔偿李某92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宠物主人在携宠外出时务必履行好看管责任,如使用牵引绳等,避免宠物进入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广大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合理车速,审慎观察路况及周边环境,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如发生涉及动物的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查看、及时报警并救助受伤动物,切忌驶离现场,否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并导致保险拒赔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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