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10日,邱某驾驶车辆到某公司洗车场洗车时,将正在擦拭前车的洗车工人郑某撞伤。因伤情严重,郑某住院治疗17天。在此期间,邱某的儿子邱小某为郑某支付了4万元医疗费。后经司法鉴定,郑某构成2处十级伤残。
经查,邱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其子邱小某名下,事故发生时,该车交强险已经过期,且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由于邱某及邱小某未向郑某支付足额赔偿,郑某将二人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邱某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7万余元;邱小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被告邱某、邱小某辩称,郑某所就职的公司违规要求工人在车辆驶出通道作业,且未设置专门人员指挥驶出车辆或设置阻拦物,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正值寒冬,车辆在洗刷过程中形成雾气,遮挡驾驶员视线,且邱某是年近七旬的老人,无法作出准确预判。因此,此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意外事件,二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郑某在工作中被邱某驾驶车辆撞伤,其合法经济损失理应得到赔偿。根据郑某提供的监控资料可见,事发时,擦车作业间光线明亮、视线清晰,郑某在擦车位置正常作业,未离开工位,故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邱某驾驶车辆至洗车场所,应保持低速行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碰撞其他车辆、设施,避让作业人员。若其车辆确如其所述“车窗浓雾笼罩”,则应开启雨刷器,扫清视线阻碍,并谨慎驾驶,避免损害发生。由监控资料可见,邱某驾驶车辆未有停顿,直接撞上郑某,故该起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对郑某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起事故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涉案车辆交强险过期,投保义务人(邱小某)及侵权人(邱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侵权人(邱某)赔偿。经法院认定,郑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7万余元,扣减邱小某已支付的4万元,还需要赔偿13万余元。根据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邱某及邱小某应赔偿数额为9万余元,剩余4万余元应由实际侵权人邱某赔偿。邱某、邱小某辩称其对郑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是公司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违规操作导致,仅有口头陈述,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邱某、邱小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郑某9万余元;邱某赔偿郑某4万余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车辆保险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重要保障,车主应依法投保交强险,并根据需要投保商业险,以有效分担事故风险,切勿因侥幸心理或短期节省保费而放任法律风险存在。
驾驶人在任何场所均应注意观察、谨慎驾驶。老年驾驶人需要根据身体条件合理评估驾驶能力,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救助伤者,并积极配合处理后续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