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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高速公路跨桥落物砸车,法院判决涉案部门理应赔偿

【案情回顾】
    

今年6月,网约车司机王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经过一处涵洞时,上方高速公路跨线桥上突然掉落一个混凝土块,砸坏了王某车辆的风挡玻璃及前机盖,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原因是桥上掉落物体所致。
    

王某自行维修车辆后,向管理该路段的某高速公路公司提出索赔,但始终未果。无奈之下,王某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3406元、车辆停运损失费764元。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高速公路公司辩称,混凝土块掉落属于意外事件,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按规定对高速公路设施进行日常维护。该事故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高速公路跨线桥上掉落的混凝土块将行经此处的王某车辆的风挡玻璃及前机盖砸坏。案涉路段管理人为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该公司是否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应根据掉落的混凝土块存在的具体时间、巡视时是否应当看到、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情况进行判断。高速公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进行核查,未查明混凝土块来源,不能排除巡视过程中涉案混凝土块已经存在而高速公路公司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进行处理的可能。因此,在仅有巡查记录和巡查GPS定位视频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高速公路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故高速公路公司应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院对王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及车辆停运损失费予以支持。经法院认定,王某的营运损失应为488.95元,车辆维修费为3406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车辆维修费3406元、车辆停运损失费488.95元。


【法官说法】
    

高速公路管理方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单位,应依法履行日常巡查和维护义务,及时排除潜在安全隐患,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一旦发生物体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充分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无法预见事件发生。
    

广大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也应该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控制车速,尽量避免事故发生。如因自身过错导致权益被侵犯,亦应对损失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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