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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冲抵实际费用支出后可酌情分割

【案情回顾】
    

王某与刘某是再婚夫妻,已共同生活30余年,感情深厚。刘某与前任妻子育有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3名子女。今年1月,刘某因病去世。经核算,刘某丧葬费为1.8万余元、抚恤金为4.5万余元。
    

围绕这笔费用的分配,家庭成员之间产生了分歧,王某遂将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诉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全部丧葬费及抚恤金归自己所有。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王某表示,自己与刘某共同生活多年,在刘某生前悉心陪护照顾,去世后承担了主要丧葬费用,丧葬费及抚恤金理应归自己所有。
    

刘某甲、刘某丙认为,应该按照“一人一份”的原则平均分割。
    

刘某乙则表示尊重父亲生前意愿,不主张分割,但若其他子女要求分割,自己则应参与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刘某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应该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丧葬费是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不属于死者遗产。分割时,应优先冲抵各方实际支出的合理丧葬费用。本案中,王某为办理刘某急救及丧葬事宜,实际支出6890.9元。刘某甲在扣除王某给付的现金后实际支出2250元。上述款项应从丧葬费总额中优先返还。刘某丧葬费金额为1.8万余元,返还后剩余9000余元,法院酌定由4名法定继承人,即王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平均分配,每人分得2000余元。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向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因此,在分割时,不能简单适用遗产分割原则,而应该综合考虑各亲属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紧密程度、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多少等因素。本案中,王某作为妻子,与刘某共同生活30余年,承担了主要的陪伴与照顾义务。因此,法院酌情判定王某分得抚恤金2万元,剩余2.5万余元由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平均分配,每人分得8000余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故原则上不适用继承相关规定。但对于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标准,现无明确法律规定,故可比照继承规定,根据两者性质,将其作为死者近亲属的共有物进行分割。
    

对于丧葬费的分割,根据其性质,原则上应先冲抵已实际支付的合理丧葬费用,剩余部分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进行分割。
    

对于抚恤金的分割,根据其性质,可以考虑家属与死者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家庭结构等因素进行分割,对与死者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付出较多、陪伴照顾的亲属,可酌情予以多分,以体现对付出较多家庭责任一方的关怀和对公序良俗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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