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大(化名)与崔芳(化名)于2005年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大与前妻的儿子陈小(化名)因身体残疾,多年未照料父亲陈大;崔芳与前夫的儿子崔刚(化名),自母亲再婚起便与陈大、崔芳共同生活。
2022年,陈大去世后,留下婚后房产、工资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陈大生前立有遗嘱,指定房产全部由崔芳继承,但对于工资等遗产没有作出明确分配。崔刚对这部分遗产提出了继承主张,同时要求分割陈大的丧葬费、抚恤金。崔刚表示,自己与陈大同住10余年,陈大的日常起居都由自己和母亲共同承担,陈大的丧事也是自己一手操办,自己理应参与遗产分配。陈小承认自己未照料父亲,但以自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由,要求多分遗产。
因陈小与崔刚协商无果,崔芳遂将陈小诉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崔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及结果】
办案法官在审理该案时,首先依据遗嘱,将房产判由崔芳继承。
针对未立遗嘱的遗产,以及丧葬费、抚恤金等,办案法官认为核心争议点在于崔刚是否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这类继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但扶养关系该如何认定?办案法官指出,这并非单指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也包括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关键看是否形成“事实上的照料关系”。
本案中,崔刚虽在母亲再婚时已成年,陈大未承担其抚养费用,但证人证言和社区证明均证实,崔刚与陈大共同生活10余年,崔刚日常照顾陈大起居、陪伴陈大就医,甚至共同处理丧葬事宜,这种长期稳定的照料不仅是生活帮扶,更给予陈大精神慰藉,已超越单纯的姻亲关系,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
同时,办案法官考虑到如下实际情况:崔芳患癌症且残疾,陈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人均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崔芳作为配偶与陈大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原则,酌定崔芳分得陈大40%遗产,陈小、崔刚各分得30%遗产。
【法官说法】
继子女即便成年,只要长期对继父母尽到扶养义务,提供生活照料或精神慰藉,就可能成为合法继承人。反之,若亲生子女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也可能少分。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家庭关系的核心是“责任与陪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既保护血缘亲情,也认可“无血缘却有真情”的拟制血亲。若遇到继承纠纷,可留存共同生活证明、照料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让“孝老爱亲”有法律撑腰。 (丛 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