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署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姜某于2018年9月与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该小区的房屋。2020年7月,物业公司通知姜某收房。姜某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具备居住条件,遂未在入住通知书及物品签收记录表上签字,同时多次向开发商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此事。
2021年9月,姜某与开发商就房屋质量问题协商完毕,开发商一次性向姜某补偿12万余元。此后,姜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交付房屋钥匙,方便自己入住。但物业公司以“姜某未缴纳与开发商纠纷期间的物业费”为由,拒绝交付房屋钥匙,并将姜某诉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要求姜某缴纳2020年7月至开庭之日期间产生的物业费。
【审理过程及结果】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物业费的起算时间通常以房屋交付之日为节点。根据姜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房屋在交付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直到2021年9月姜某才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在此之前,涉案房屋尚不满足正常居住条件,姜某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因此,2021年9月之前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关于2021年9月之后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以欠费为由拒绝交付钥匙,直接导致姜某无法入住。姜某未能入住,实际未享受物业服务。因此,物业公司扣押房屋钥匙期间的物业费,姜某不需要承担。
综上,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费的收缴应以实际提供物业服务为前提,未提供服务却收费显然违背公平原则。物业公司应增强服务意识、法律意识,正确认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唇齿关系,恪守以诚取信的服务理念,创建和谐宜居的美好家园。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购房人,应增强证据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维权方式不当导致权益受损。同时,购房人应当了解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与义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不被物业公司的不合理要求裹挟,必要时可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依法维护居住权与财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