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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投资违法项目“失败”,欲索回钱款,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24日,范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推荐一个化工项目,声称:“投资45万元,一年就能回本,还能另赚15万元!啥也不用操心,等着拿钱就行!没有风险,我都敢给你打欠条。”李某心动不已,当即回复:“真要这么准,我贷款干。”随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范某支付了45万元。
    

同年7月4日,李某给范某发微信说:“咱俩这事是个人投资,和公司没关系。”不久后,范某向李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45万元,月利率1%,于2023年7月6日到期还本付息;若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
    

项目运营期间,范某多次在微信中向李某提及项目存在环境污染等问题,寻求李某的协助。后经查实,该项目实为违法化工活动。2023年7月25日,范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刑,所涉违法行为正是其向李某推荐的项目。
    

项目“失败”后,李某为追回钱款,将范某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范某辩称,案涉45万元并非真实借款,而是李某套取的金融机构借款,用于投资非法项目,李某知情并认可。根据银行转账记录,自己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共向李某回款15.6万元,后因自己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涉财产被全部没收与罚没,才无法继续回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3个争议焦点:李某与范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李某向范某提供的45万元资金能否认定为投资款?李某的资金损失是否应予以保护?
    

通过查看范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范某形式上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存在相互转账行为,但这些转账实质上是范某请求李某对其项目的投资,李某与范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李某在庭审时表示:“我们为投资关系,但我方为纯获益方,不承担亏损风险。”并坚持主张利息。但从李某最初与范某商议投资事宜,以及项目运行期间发生漏水问题、选址问题、运输问题时,李某与范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李某知道范某从事的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李某在明知范某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向范某转账,主观上存在通过范某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其投资行为促进了范某从事污染环境的项目。故李某投入的资金不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投资,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能够得到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法律应对不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结合本案,如保护李某在明知范某将使用资金从事非法行为,而依旧向其提供资金的行为,将从客观上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司法的价值功能相悖,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但更重要的底线是合法。任何试图通过投入资金参与违法活动以获取收益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法律的漠视和挑衅。一旦事情败露,投资者不仅无法凭借“借条”等形式上的“合法外衣”要回款项,还可能因参与违法活动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企图“赌一把”的投机心理,最终只会导致血本无归。大家在进行投资活动前,请务必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充分核实。守住法律底线,才是对自身财产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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