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7月,郭某前往某品牌门店选购笔记本电脑。经过多方对比,郭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电脑采购合同》,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该科技公司保证所售电脑为全新正品行货。郭某在合同签订当日,通过微信向科技公司支付货款4500元,科技公司也现场交付了电脑。
然而,郭某在使用电脑时,发现电脑D盘中有他人存入的文件。郭某通过文件相关信息联系上了创建文件的当事人,得知自己购买的这台电脑曾被拆封试用过,并非全新电脑。郭某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遂起诉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要求科技公司退还其4500元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3500元。
【审理过程及结果】
接案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科技公司负责人表示,试用并不代表被激活使用,而且公司对电脑曾被试用一事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电脑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和理解,“全新”应为产品未开机以及未操作使用。根据郭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有其他顾客试用了涉案电脑,并将文件传输至电脑中,有明显的使用痕迹。因此,科技公司出售的电脑并非全新电脑,不符合消费者对于“全新”的认知标准,违反了合同约定。
科技公司作为销售电子产品的专业经营主体,遇到顾客在选购和试用商品时,均应安排导购人员在旁提供接待、介绍及产品演示等服务。科技公司抗辩对其他顾客试用涉案电脑一事不知情,亦不符合常理。科技公司将已使用过的商品重新包装出售给郭某,且未向郭某告知该情况,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郭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返还郭某4500元货款,并赔偿13500元;郭某将涉案电脑返还给科技公司。
【法官说法】
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电子产品等精密商品时,务必当场检查开机状态、存储内容等关键信息,留存好合同、转账记录、沟通凭证及商品瑕疵等证据,一旦发现商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的欺诈行为,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广大经营者应该牢记,诚信是企业经营的生命线,漠视消费者权益、规避自身义务的欺诈行为,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唯有合法经营、如实履约,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