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今年4月,李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独家VIP房代理合同》,委托甲房地产公司代为销售其名下房屋。合同约定,为尽快出售李某的房屋,甲房地产公司将李某的房源列为VIP房源,优先进行销售,委托期限为6个月,委托销售价格为62万元。合同还约定,如果李某在委托期限内以各种理由单方面结束委托,应按照合同约定底价的2%向甲房地产公司支付服务费。
几天后,李某告知甲房地产公司不再出售房屋,要求解除合同。甲房地产公司认为,李某单方面提出解约,属于违约行为,遂将李某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12400元服务费。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李某辩称,签约时,甲房地产公司代表丁某仅出示了一份不完整合同,自己出于信任未细看便签字捺印。丁某将合同补充完整后,仅以照片形式发送给自己。后来,家人反对自己签订该合同,且丁某存在“乱报价”行为,所谓的“VIP服务”并未给自己带来便利,反而带来了许多骚扰电话,影响自己的家庭和生活,所以才提出解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房地产公司与李某签订的《独家VIP房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李某辩称签订合同时为不完整合同,但合同的主要内容已明确体现,且后期丁某将合同照片拍给李某时,李某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李某的抗辩不影响合同效力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独家VIP房代理合同》从签订到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为7天。甲房地产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在此期间公司为李某提供了推广、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和带买家看房屋等服务,李某作为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甲房地产公司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结合甲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的时间及付出成本,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给付甲房地产公司1500元服务费。
【法官说法】
委托合同在法律上赋予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任意解除权”,即任何一方均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是,行使解除权不代表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若解除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解除方需要依法赔偿。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委托合同时,务必仔细审阅全部条款,避免因疏忽或轻信口头承诺而引发纠纷。若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报价不符、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沟通并依法维权,而非单方面强行解约,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违约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