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于某在某快餐店工作时,不慎崴伤右脚,因觉得问题不大,坚持完成了当天工作。下班后,于某通过微信向经理汇报了受伤情况,并发送了伤处照片。经理了解情况后,安排于某次日休息一天。
第二天,于某自行购买药品处理伤处,在家休息。然而,脚痛并未明显好转,于某遂在第三天前往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右足舟骨骨折。随后,于某向行政机关申请了工伤认定。行政机关经调查,认定于某的情况属于工伤。但快餐店却对此提出了异议,并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快餐店认为,于某崴脚后没有立即就医,中间隔了一天多时间,不排除她在这段时间里可能因为其他原因“二次受伤”,导致骨折。因此,于某骨折可能不是在上班时发生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于某受伤事实清楚,符合工伤情形。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不慎崴脚受伤,这一点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于某延迟就医符合常理,诊疗过程正常。脚部扭伤后,伤情有一个发展过程,普通人很难立即判断是否骨折。于某在受伤后先观察、自行用药,发现情况没有好转再去医院检查确诊,这一做法符合大多数人的认知和习惯,是合情合理的。
快餐店怀疑于某是“二次受伤”,这仅仅是一种猜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当职工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同时,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快餐店需要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于某的骨折确实是离开工作岗位后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然而,快餐店始终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因此,快餐店需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快餐店的诉讼请求,维持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判断伤害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大核心要件,同时要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边界,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纠纷。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工作中受伤后,即便初期感觉伤情不重,也应该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备伤情,并留存相关证据。若伤情加重,要及时就医诊疗,完整留存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材料,这些都是证明伤情与工作伤害关联性的重要依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明确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积极核实伤情事实,收集客观证据,而非仅凭主观怀疑抗辩。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发生工伤纠纷时,应秉持客观理性态度,尊重事实和法律规定。劳动者要增强证据意识,及时固定相关材料,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举证义务,不得无故推诿责任。若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提交有效证据支撑自身主张。(赵镜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