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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每周说法丨自然人去世后,遗产呈失管状态,应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代理人

【案情回顾】    

安某于不久前去世,生前无配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离世,无法定继承人。安某生前租赁了一间房屋,此后一直独居在此,并在该房屋内病故。安某的房东王某在安某离世后需要处理该房屋,却无法联系到安某的任何法定继承人。为妥善处理安某遗留的财产,王某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安某的遗产管理人。

【审理过程及结果】

案件受理后,为避免遗产减损,切实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二道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第一时间前往公安机关了解安某相关情况,查找其亲属线索,但并未发现对被继承人安某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亦未发现将被继承人安某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的有效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去世后既无遗嘱执行人,亦无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存在损毁、灭失或被不当侵占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指定民政部门为安某的遗产管理人。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保障遗产妥善处置、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自然人去世后没有遗嘱执行人,且无法定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其遗产便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极易出现损毁、灭失或被不当侵占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此类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可担任遗产管理人;若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若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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