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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健身馆擅自更换教练构成违约,双方协商解约退费

【案情回顾】
    

为了让孩子接受游泳培训,吴女士于2025年5月与某健身馆签订服务合同,支付2999元课程费,购买了20节游泳课程,双方还约定由指定教练提供培训服务。
    

然而,在吴女士带领孩子首次上课时,健身馆在未提前协商或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换了原定教练。培训中,新教练的教学方式导致吴女士的孩子产生了恐水心理,无法继续接受培训。当天,吴女士向健身馆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健身馆同意解除合同,但仅同意退还1000元课程费,称合同中存在相关扣费条款。吴女士认为健身馆单方面变更教练的行为构成违约,且相关扣费条款属于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为维护自身权益,吴女士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官了解案情后,梳理出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健身馆单方面更换教练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并足以导致合同解除?健身馆主张仅退还1000元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特定的服务提供者(如教练、教师)往往是消费者选择服务的重要考量因素,构成合同的核心内容。健身馆作为专业的健身服务机构,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亦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教练,属于对合同重要内容的单方面变更。该变更直接影响了培训的连续性与适应性,导致未成年消费者产生心理障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
    

健身馆主张合同中存在允许其单方面扣费的条款,此类条款是健身馆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属于格式条款。健身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上述扣费条款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健身馆仅同意退还1000元的主张,缺乏有效合同依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健身馆的行为构成违约,吴女士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游泳培训服务合同;被告于调解协议确定日期前向原告一次性返还课程费2699元(扣除课时费与暂停费)。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在预付式教育培训消费中,指定教练、教师属于合同核心内容,商家未经协商擅自更换构成违约,由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商家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扣费、不退费等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未成年人购买培训服务时,更应注重服务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遇到商家擅自变更服务人员、设置不合理扣费、拒不退款等情况,要保留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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