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3月,高某将一辆白色路虎车卖给王某,约定车辆交易金额为78万元。王某对车辆车况、外观、内饰及手续认可后,与高某在某二手车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车辆过户至王某名下,并一直使用。
2024年6月,王某对车辆进行鉴定,某检测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当前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综合判定为事故车;依据《乘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车;车辆过户前,左侧发生过碰撞事故,里程表被篡改。
王某认为自己受到高某欺诈,将其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高某返还购车款、承担鉴定费,并3倍赔偿车辆价款。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高某辩称,车辆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检验期,而且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任何问题,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载明“此协议在王某对车况、外观、内饰及手续认可后双方签字”“车辆交付后出现任何行车里程、故障、损坏与高某无关,由王某自己负责”。此条款约定明确,不存在歧义,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理解其含义。王某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在合同上签字,视为认可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涉案车辆是案外人刘某存放在二手车公司寄卖,王某不能证明高某明知涉案车辆是重大事故车而向其出售,无法认定高某在交易时存在出售重大事故车的欺诈故意,故王某主张3倍赔偿车辆价款,法院不予支持。
高某虽未构成欺诈,但鉴定报告中载明的车辆情况以现在的评估标准被评定为重大事故。虽高某抗辩双方交易时尚未适用该技术规范,尚无重大事故车的评判标准,但当时适用的技术规范中仅没有“重大事故车”这一专业名词,鉴定意见中所载的“左侧安全带未完全维修当前失能、左C柱内侧变形钣金、内部切割焊烧”等即为普遍意义上的“重大事故”。鉴定意见认定,事故的严重程度已达到存在安全隐患的程度,故王某购买涉案车辆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且车辆还存在里程表改动的情形,合同应予解除。
王某未按法律规定在法定检验期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应承担不利后果。但车辆的事故情况对普通驾驶人来说是较为专业的领域,二手车区别于普通买卖关系中的标的物,买受人在日常驾驶及对车辆的养护中难以发现车辆曾经发生过的事故情况。尽管涉案车辆每年均通过年检,且王某使用车辆期间未出现影响驾驶等情形,但涉案车辆确实曾发生重大事故,严重影响驾驶安全,高某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综合考虑王某检验车辆时已超过法定检验期,实际使用车辆时间为3年4个月,依据公平原则,王某应在合理范围内支付占有使用车辆期间的使用费。结合高某过错程度及相关车型在网络市场中的租车报价,法院酌情认定王某占有使用涉案车辆期间的使用费为15万元。综上,法院判决解除高某与王某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高某返还王某购车款63万元,王某将车辆返还给高某。
【法官说法】
二手车交易信息不对称、专业检测门槛高,消费者购车后发现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屡见不鲜。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购买二手车务必选择正规交易平台,签订规范合同,仔细核对车辆登记信息、维修记录与出险记录。切勿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条件允许时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检测,重点排查事故、泡水、火烧等重大问题。发现车辆存在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等欺诈情形,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