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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好友借款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法庭这样判

【案情回顾】

梁某曾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史某借款35200元,承诺一周后还款。到期后,史某催梁某还款,梁某仅归还800元,此后再未还款。无奈之下,史某诉至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人民法庭,要求梁某偿还所有借款、支付逾期利息,并向法庭提交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但从双方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来看,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对于史某要求梁某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的诉求,法庭认为,该案中,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据此可认定涉案借款在借期内无利息。但梁某在史某催要借款后仍未还款,史某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有据。 


综上,法庭判决梁某向史某偿还剩余欠款,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史某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期间的利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则均视为没有利息。此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借款到期后欠款人仍未还款,出借人要求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法院是认可并支持这个诉求的。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发生借贷往来,借贷双方应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利息标准、逾期责任等关键内容,留存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完整凭证。借款人应恪守诚信,按期足额还款,避免因逾期产生额外债务纠纷与经济损失;出借人要增强风险意识,合法出借资金,遇到问题时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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