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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车辆剐蹭承诺赔偿又反悔,法院判令赔偿合理修车费用

【案情回顾】
    

今年1月,王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时,与驾驶车辆左转的贾某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基于“转弯让直行”的交通常识,贾某当场表示自己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并承诺全额承担王某的车辆维修费用。期间,王某拿出手机录像,并多次就贾某的责任认定和修车承诺进行询问,贾某均予以明确认可。
    

次日,贾某突然反悔,仅同意赔偿王某3000元。双方协商无果,王某报警求助。交警部门介入调查后,因事故现场无监控、无目击证人,无法还原事故完整经过,未能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奈之下,王某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贾某履行承诺。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过程中,贾某彻底推翻了事故现场的口头约定,辩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主张双方各自承担车辆维修费用,拒绝向王某进行任何赔偿。承办法官仔细核查案件细节,审阅了王某提交的事故现场录像,反复核实双方在事故发生时的陈述和约定。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判断自身行为后果的能力。事故发生后,双方自愿选择“私了”,贾某基于交通常识作出的责任认定及修车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据此形成的口头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恪守承诺,不得随意反悔食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仅限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4种。本案中,贾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口头协议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其多次反悔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贾某赔偿王某全部合理修车费用。
    

判决送达后,贾某承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已向王某支付赔偿款。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私了”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反悔。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双方决定“私了”时,务必注意固定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录像、书面协议等,避免后续因证据不足引发纠纷。若“私了”后发现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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