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与方某经协商一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临街商铺,双方签订书面产权约定协议,明确该商铺为按份共有,梁某享有65%的产权份额,方某享有35%的产权份额,商铺由二人共同管理、共同使用。
某日,该商铺内部突发火灾,因火势蔓延迅速,未能及时得到控制,最终烧毁商铺内部分物品,同时大火蔓延至相邻的周某私有房屋,导致周某房屋墙面、地面、门窗及屋内家具、电器等财产严重损毁,经专业机构核定,周某的财产损失共计十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周某就自身财产损失多次与梁某、方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梁某主张应按产权份额分担责任,方某则认为火灾起因不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互相推诿。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欲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却不知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亮点解读
本案的核心在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案涉商铺属于梁某和方某按份共有,因共有物失火造成邻居周某财产损害,属于因共有物产生的对外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产生的对外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共有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周某有权向梁某、方某中的任意一人或二人共同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对内则可按照产权份额,由梁某承担65%、方某承担35%的责任,一方清偿超出自身份额的,可向另一方追偿。按份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部分或全部共有人主张全额赔偿,无需按共有人内部份额分别追责。共有人内部约定的产权份额,仅对共有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遭受损害的外部债权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