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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业主拖欠物业费被“禁乘”电梯,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排除妨害


【案情回顾】
    

2016年,贝某购买了长春市二道区某办公楼项目。从2022年初开始,贝某发现自家办公楼所在楼层的电梯被人为关停了,此后数年未能恢复,导致其无法正常进出自己的办公楼。贝某认为,物业公司这一行为完全剥夺了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相当于变相禁用房屋。多次沟通无果后,贝某将物业公司诉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恢复电梯正常使用。


【审理过程及结果】
    

面对贝某的诉求,物业公司负责人在庭审中辩称,关停电梯是因为贝某长期拖欠物业费。为保障物业服务工作的可持续性、避免损失无限扩大,公司只好采取限制其部分非核心设施使用权限的方式,目的仅为“催促”其履行缴费义务。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此举属于在合理限度内采取的自力救济措施,不具有违法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梯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非物业公司。业主有权正常使用电梯,物业公司无权设置使用障碍,限制业主使用电梯自由出入。本案中,物业公司对电梯进行控制,将电梯梯控系统与物业费收取捆绑在一起,限制了业主使用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利,侵犯了业主的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据此,物业公司依法应排除妨害。至于物业费的收取,物业公司应依法依规催缴,不得与电梯的使用进行绑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立即排除妨碍,为贝某开启其办公楼所在楼层的电梯使用权限。


【法官说法】
    

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无权单方面作出限制使用的决定。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不当限制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合理必要的限度。
    

和谐稳定的物业服务关系的建立需要物业公司与广大业主共同努力。物业公司不能凭借管理优势,采取违法手段催收物业费;业主在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优质物业服务的同时,也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唯有在法治框架内各司其职、相互尊重,才能共建和谐、舒心的居住环境。 (侯怡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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