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借款到期后,保证人去世,其遗产继承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多名自然人共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张某迟迟未偿还欠款,且连带保证人之一赵某在借款到期后离世。李某催款无果,将张某、在世保证人,以及已故保证人赵某的法定继承人一并诉至珲春市人民法院,要求各方清偿借款本金。
【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借款合同、连带保证协议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担保关系成立有效。该案关键分界点为保证人赵某的死亡时间,其死亡发生于借款到期之后。借款到期前,保证人承担的是或有的保证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逾期未还款,保证义务则正式转化为确定的保证责任,金钱给付债务已经形成。保证责任属于财产类债务,不属于专属于本人的人身债务,不会因保证人死亡而直接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赵某的法定继承人若继承赵某遗产,则其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之内,对50万元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上,赵某的继承人已在赵某离世后继承其遗产。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偿还李某50万元借款本金;在世保证人对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故保证人赵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为他人签字担保不能碍于情面草率应允,借款到期前保证人仅承担或有义务,借款人逾期还款后保证责任正式确定,且保证人在借款到期后去世,该笔财产性债务并不会随之消灭,因此要慎重提供连带保证;遗产继承人应破除“人死债消”的误区,接受遗产,就要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切忌私自转移遗产企图规避债务;出借人出借钱款后要留存好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催要欠款;借款人应当恪守诚信、按期还款,逾期未还不仅自身会被追责,还会连累保证人及其家属。  

分享到:
吉林省长安网
吉林省长安网

主办单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 吉ICP备10201797号-3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