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4月,王某受张某雇用,在某建筑分公司的建筑项目现场从事灌梁施工作业。工作期间,王某不慎受伤,被送往医院诊治,确诊为右侧股骨颈骨折。起初,王某一直接受保守治疗,伤情始终没有好转。2023年5月,王某与张某自愿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双方约定张某一次性赔付王某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全部费用共计2.6万元,此后王某不得再就本次受伤向张某及施工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后,张某付清赔偿款。
不久后,王某伤情加重,再次入院接受治疗,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王某申请了司法鉴定,确认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评定365日,本次损伤的护理期评定需1人护理150日,营养期评定180日。王某认为张某支付的赔偿金过低,遂将张某、涉案建筑分公司及总公司一并诉至和龙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有赔偿协议,由三方被告共同赔偿自身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三方被告辩称,己方与王某自愿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已经生效履行,事故已一次性处理完毕,王某无权再次起诉索要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伤情不明时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双方签订协议时,王某仍处于治疗初期,未进行伤残鉴定,无法预判自身需要手术治疗、构成伤残等严重后果,对自身实际损失存在重大误解。协议约定的2.6万元赔偿款,与王某的实际损失相差悬殊,明显减轻了雇主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构成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责任划分方面,法院结合劳务关系的核心要素综合审查认定:张某对王某存在考勤、工作分配、现场安全等持续性监督管理,施工场地由公司指定,报酬按务工天数结算,王某提供劳务属于项目经营组成部分,双方劳务关系成立;王某高处作业时未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张某未完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涉案建筑分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安全生产资质的张某,存在明显过错。
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承担80%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20%责任。因涉案建筑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由建筑总公司对张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张某已支付的2.6万元赔偿款,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8万余元,建筑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劳务受伤赔偿需以完整伤情、法定损失项目为基础核算,仅靠口头或简易协议一次性兜底,极易出现显失公平情形。
法官在此提醒务工者、雇主及工程发包单位:务工人员受伤后,应先完整诊疗、及时申请伤残鉴定,全面核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全部法定损失,充分知晓自身合法权益后再协商赔偿;雇主作为劳务活动直接管理者,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雇员受伤,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工程发包单位要严格审查承包方安全生产资质,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发包单位需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