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葛某入职长春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双方约定月工资4000元,但未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6月,葛某离职后,因劳动报酬、合同签订等事宜与酒店产生争议,便向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与酒店在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酒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万元、2025年6月欠付工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葛某的请求。
然而,该酒店对“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裁决不服,认为葛某在入职时已签订了《员工入职登记表》,明确了入职部门,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该酒店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予支付2万元二倍工资差额。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酒店负责人辩称,葛某属于临时用工人员,《员工入职登记表》已载明关键用工信息,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且葛某在职期间因严重失职主动离职,离职时签订的离职单明确“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葛某还擅自将离职单拿走,因此不应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葛某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法定必备条款。酒店提供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完全缺失上述核心条款,根本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不能替代正式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核心内容。本案中,酒店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仅记录了葛某的个人基础信息,并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具体支付标准、工作时间与地点等基本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应视为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酒店未在法定时限内与葛某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二倍工资差额。
此外,双方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酒店应支付2025年6月欠付工资等仲裁裁决内容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酒店支付葛某2025年6月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万元。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严格的法律保障。现实中,部分企业误以为《入职登记表》《入职通知书》等材料可替代劳动合同,殊不知签订此类材料不仅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反而可能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需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离职结清约定不能免除法定用工责任,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对于劳动者而言,入职后要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妥善留存用工、考勤、薪资等证据,遭遇用工违法情形时,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