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不久前,吴某喜提爱车。4天后,吴某在路面行驶时,被于某驾驶的大型汽车追尾。经交警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刚买的新车被撞,吴某越想越憋屈,便花费1000余元,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确认车辆贬值损失近3万元。吴某认为,自己与于某的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安全性能降低,已成为“重大事故车”,对方理应赔偿,遂将于某、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和诉讼费。
【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的赔偿是针对车辆本身的赔偿,其主要目的在于发挥汽车的使用价值。车辆贬值损失本质上属于交易价值减损,并非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必然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据此可见,其中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
本案中,吴某的车辆虽为新车,但已交付使用,其当下主要发挥、体现出来的是使用价值,且维修后不影响正常行驶,不属于“待售车辆”等体现交易价值的特殊情形。因此,吴某主张的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车辆贬值损失通常不被支持。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若遭遇类似情况,可优先主张维修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法定损失,避免因盲目主张贬值损失而增加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