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与魏某是再婚夫妻,婚后二人共同抚育儿子魏小某。人到晚年,张某确诊癌症晚期,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日常护理、抗癌治疗、生活开支等支出较高,经济压力巨大。不幸的是,独子魏小某因长期全职照料母亲张某,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家庭唯一劳动力收入中断,家中全部经济来源仅剩老两口的养老金。
2025年5月,魏某被其与前妻所生的子女接走,自此与张某分居生活。没过多久,魏某挂失了工资卡,停止提供对张某的经济支持。张某每月依靠微薄的养老金生活,即便加上医保报销,仍无法覆盖重病治疗、护理及基本生活开销,生活十分困难。无奈之下,张某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魏某每月支付扶养费。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魏某辩称,自己年近九旬,同样生活不能自理,自身更需要被扶养。张某有固定养老金收入,足以维持生活,自己无需支付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魏某均年事已高、无自理能力,客观上无法相互照料。但双方经济状况存在显著差距,张某身患晚期癌症,除养老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医疗、护理开支巨大;魏某养老金多于张某,经济能力明显优于张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据此,法院认为,张某身患重症、生活困顿,符合“需要扶养”的法定情形;魏某虽年事已高,但收入远高于张某,具备履行扶养义务的经济能力,不能以自身年迈为由完全免除法定责任。综上,法院结合双方收入水平、张某实际需求、本地生活标准及魏某负担能力,依法判决魏某每月支付张某扶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夫妻扶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并非道德倡导。只要婚姻关系存续,一方陷入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身患重病等“需要扶养”的状态时,另一方有扶养能力的,就必须履行义务,该义务不因年龄、健康状况、子女赡养、家庭矛盾等事由而免除。
扶养费金额并非完全依据原告主张,而是综合考量双方收入与财产、本地生活水平、请求方实际需求、给付方负担能力,兼顾双方权益,既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也不超出义务方的合理负担。
夫妻扶养义务与子女赡养义务并行不悖,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能替代配偶之间的法定扶养责任,二者共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