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某与好友张某均从事涂料行业多年。2016年,二人协商合伙开办涂料厂,赵某拟以自有全套涂料生产设备作为合伙出资投入项目。后因张某的家属反对此事,二人未达成合伙协议。此后,张某注册成立了长春甲建材公司,由张某的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亲属王某持股。
赵某与张某虽然没能合伙经营,但赵某的全套涂料生产设备一直留存于甲建材公司厂区,由张某实际使用。自设备交付使用至双方产生争议,赵某与张某及甲建材公司始终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亦未就租金数额、租赁期限、费用结算等事宜进行过协商。
2017年,张某夫妇出于对赵某的感激,将一辆市场价值16万元的车辆过户至赵某名下,用以答谢赵某无偿出借设备供其生产使用的行为。此后,双方对如何处理赵某的设备仍未进行商讨。
2021年、2024年,赵某两次与甲建材公司股东王某办理设备返还交接手续。王某在赵某出具的设备返还清单上签字确认,清单名称含“租赁设备返还”字样,且详细列明了设备名称、数量及损坏情况,但未载明租金金额、租赁时长、应付费用等内容。
2024年,赵某向张某提出,此前过户的车辆仅可抵扣2年的设备使用费,剩余使用时间里,甲建材公司应按照每年8万元的标准支付租金及利息。后因双方协商无果,赵某将甲建材公司和张某夫妇诉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主张租金及利息共计65万余元。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甲建材公司和张某夫妇否认与赵某存在租赁关系,拒绝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将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锁定为双方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设备最初交付的基础是双方打算合伙经营。合伙协议未达成后,张某曾提出购买或租赁设备的方案,但被赵某拒绝。在此后数年的设备使用过程中,双方从未就租金、付费周期等租赁核心事宜进行协商,足以认定双方没有就设备有偿使用、建立租赁关系形成真实合意。
法院认为,张某夫妇过户给赵某的车辆,是基于亲友、同业情谊的人情补偿,并非双方预先约定、按使用年限核算的租金对价。赵某与王某签订的设备返还清单,仅为设备清点、返还的交接凭证,缺失租赁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清单上的“租赁”字样仅为文本表述用语,属于单方标注内容,在无租金磋商记录、定期付费凭证、结算单据等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反向推定双方事前存在租赁合意。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亲友、同业之间基于情谊提供帮助本属常情,但涉及较大价值财物或长期使用时,应尽量明确权责、留存书面约定。确属有偿使用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金、期限、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防止因权利义务长期悬置而引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