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对刘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由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聂施恒主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君清参加听证。省市人大代表、市区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6人应邀参加听证。
刘某某,女,66岁,1994年12月6日,刘某某在家中被歹徒劫走现金8000元及部分首饰,反抗中被歹徒用用标本瓶砸伤头部,造成颅骨骨折,案件至今未破,未获得赔偿。刘某某本人诊断为脑外伤运动性失语,左侧肢体偏瘫,生活不能自理,一级肢体残疾。
听证会上,刘某某代理人黄某(刘某某之子)代为宣读了救助申请并说明了申请救助理由;案件承办人介绍了案情及法律适用依据;参加听证人员分别发表了意见建议。市检察院将结合各方意见建议,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处理。
开展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化检察机关将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人员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和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