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法治建设
因案制宜灵活执行 被执行人主动腾房

    强制搬迁是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一项,是树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具体体现,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的决心。但有时,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与沟通协调工作更为重要。


    案件详情

    2018年11月,梁某因资金短缺,向孙某借款25万元,并以其自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梁某一直拒不还款,孙某遂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申请拍卖、变卖梁某的房屋。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均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签订,梁某对借款及办理抵押担保的事实无异议,孙某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担保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梁某的房屋。法院裁定生效后,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梁某名下位于梅河口市某小区的房屋,最后经过两次拍卖,买受人李某在10月末以33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买受人李某在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被执行人梁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以各种理由拒绝腾空房屋,致使房屋迟迟无法完成交付。买受人李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


    法院执行


    为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早日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二道江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原炳菊与该案的执行法官一同前往梅河口市与梁某协商搬离事项。梁某表示其身体需要做手术,想在手术之后再找房屋自行搬离,希望法院能帮忙与买受人进行沟通。




    了解到梁某的实际情况后,原炳菊局长与执行法官找到买受人李某,将梁某的实际情况和想法告知李某。在执行法官的全力调解下,被执行人梁某与买受人李某达成协议,梁某给付李某一个月的房租费12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12日自行搬离。




    搬离期间原炳菊局长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梅河口了解梁某的搬迁情况,并督促梁某要信守承诺,按照约定时间搬迁完毕。12月12日上午,买受人李某告知执行法官梁某已主动搬离,执行法官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前往梅河口市,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在交接笔录上签字,这起搬迁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在积极推进执行工作的同时,因案制宜灵活执行。在依法保障申请人、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用刚柔并济的手段,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也将以更加灵活的措施依法善意执行、文明执行,避免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附加损失,力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享到:
通化市长安网

主办单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 吉ICP备1020179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