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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防控,“典”亮生活】民事篇五:在疫情防控中,国家订货合同相关规定

民事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具有很强烈的时代特色。《民法典》吸取了去年新冠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对于疫情等特殊时期出现的法律问题予以规定,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在疫情防控中,国家订货合同相关规定



    在疫情防控中,若有关民事主体能够拒绝国家对于防控物资的订购,那么将大大不利于防控物资的利用,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会产生不利影响。为避免该种情况的发生,《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创设了国家订货合同。在该种情形下,有关民事主体不得拒绝订立合同,这一制度对于疫情防控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链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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