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路捎朋友一程,本是互帮互助的好事。但如果途中出了事故,驾驶人能以“好心搭载”为由免除赔偿责任吗?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好意同乘”搭载钟某,能否因此减轻甚至免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魏禄峰法官审理认为,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好意同乘体现了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
然而,好意同乘的“减责”保护是有前提的——驾驶人不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重大过失一般指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例如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行驶中闯红灯等明显违法行为情形。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醉酒驾驶,且驾驶车辆严重超速,对造成事故损害具有重大过失。醉酒及超速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不能依据好意同乘规定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虽投保了车上人员保险,但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醉酒驾驶属于免责事由。法院认为,醉酒驾驶是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将醉酒驾驶列为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有加大违法成本、促使其遵章守法的导向作用。如认可醉酒驾驶行为也能获得商业险赔偿,则无异于鼓励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钟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驳回钟某对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无需在车上人员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非常普遍。驾驶人应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好意同乘虽值得倡导,但安全红线不可逾越。醉酒驾驶切勿开车,否则将自行承担事故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