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江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禁令制止藏匿孩子行为,司法护航亲子监护权益
案例2
吕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并支付抚养费案 ——约定抚养子女一方未实际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履行抚养义务后有权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并主张抚养费
案例3
贾某诉孙某撤销监护人资格案——“首审负责制+多部门联动”,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案例4
王某盗窃案 ——社会调查基础上的全流程教育、帮扶,助力未成年犯迷途知返
案例5
孙某与周某离婚后抚养费执行案 ——地区法院协同,跨越13年的判后帮助工作仍在持续
案例6
任某、初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以司法温情守护未成年人成长蓝天
案例1
江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禁令制止藏匿孩子行为,司法护航亲子监护权益
【基本案情】
江某与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潘小某(三周岁)。潘小某出生后一直随母亲江某在吉林省某市居住,后江某与潘某因感情不和引发离婚诉讼。诉讼中,潘某未与江某协商,擅自强行带走潘小某至外省,并以各种借口阻碍江某看望,甚至拒接电话、视频,阻断江某与潘小某的联系。江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潘某立即停止侵害江某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潘某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改变了潘小某原有生活环境,剥夺了江某对孩子看护、抚养、照顾的权利,更剥夺了潘小某享受母爱的权利,应予禁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法院裁定:禁止潘某抢夺、藏匿婚生子潘小某;潘某立即停止对江某监护权的侵害;责令潘某于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潘小某送回原住所。案件生效后,江某在法院干警陪同下将婚生子潘小某接回原住所,并对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双方均表示无论江某与潘某婚姻关系是否改变,都将保证潘小某与父母和谐相处。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离婚、中止探望权、变更抚养关系等纠纷中,父母一方及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频发,严重伤害了父母子女关系。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项创新性规定,旨在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为制止不法行为,保障父母一方监护权和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也让此类纠纷处理便捷高效。人民法院运用好禁令,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有效修复亲情关系,保障未成年人稳定生活环境。本案中,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后,协助江某将孩子接回原住处,并进行了法治教育,促使双方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妥善处理抚养权和探望权事宜,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2
吕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并支付抚养费案 ——约定抚养子女一方未实际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履行抚养义务后有权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并主张抚养费
【基本案情】
吕某与张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吕小某(出生于2011年)。后因吕某与张某感情破裂,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吕小某由张某抚养,吕某2013年4月起每年承担抚养费3000元,直至吕小某十八周岁止。事实上,吕小某自2014年2月一直与吕某及祖母共同生活。2025年,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由张某支付2014年2月至吕小某18周岁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影响。张某作为调解离婚确定的抚养方,但长期未实际照顾吕小某,未履行抚养义务,应当自2014年2月支付抚养费。吕小某不满3周岁便与吕某及祖母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生活状态,变更抚养权归吕某更有利于吕小某的成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抚养权约定与实际抚养脱轨”类纠纷。当夫妻双方约定的直接抚养方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人民法院应优先考量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抚养权变更请求,避免出现名义抚养人既不抚养,又不承担抚养费的局面。同时,抚养费具有保障被抚养子女正常生活和成长的属性,关涉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变更抚养关系诉讼中允许直接承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一方代子女请求,并不会改变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从实践上看,更利于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3
贾某诉孙某撤销监护人资格案——“首审负责制+多部门联动”,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基本案情】
贾小某系孙某(女)与贾某之女。孙某与贾某离婚时,协议由孙某抚养贾小某。2023年至2024年间,贾小某随母同徐某共同生活,被徐某伤害。孙某明知却不加以阻止,不履行监护职责。2025年5月,徐某因伤害行为获刑。贾某以孙某不适合继续抚养贾小某为由,请求撤销其监护权,变更抚养人为贾某。
【裁判结果】
法院收案后,依照未成年人案件“首审负责制”,涉同一未成年人的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经审理认为,孙某明知徐某侵害贾小某而不予阻止,不履行监护职责,并非适格监护人,给贾小某造成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遂判决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首审负责制”是吉林法院未成年人“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同一未成年人案件,法官审理前案后,对该名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家庭环境、学习状况等情况熟悉,利于人民法院在后续案件中持续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和帮教工作。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贾小某心理受到了严重伤害,曾陈述想过自杀逃离。为安抚其心理创伤,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积极协调妇联、民政、教育、学校等相关单位,对贾小某开展综合救助:一是联系了专业心理机构对贾小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表达情感,恢复对亲人的信任;二是协助将贾小某接到贾某家,由父亲和奶奶照顾,重建安全环境;三是联系教育部门,将贾小某从刑事案件发生地转学至教育资源更好的市区学校,缓解贾小某的精神压力;四是针对贾某家境困难(贾小某爷爷患严重疾病,姑姑是在校大学生),积极与民政部门联动,帮助其争取经济帮扶。贾小某现已升入高中,情绪稳定,成绩稳步提升。这种全方位保护工作方式,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案例4
王某盗窃案 ——社会调查基础上的全流程教育、帮扶,助力未成年犯迷途知返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2009年1月3日出生,作案时16周岁。2025年2月,王某以破坏车辆挡风玻璃、拉车门方式盗窃财物,合计3万余元。案发后,王某父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走访得知,因父母离异多年,致王某家庭监护严重缺失。社会调查显示,王某平时在校表现较好,因攀比心理作祟,在他人诱导下实施了盗窃犯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车窗或拉车门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犯罪时未成年,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社会调查,认为王某再犯危险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生动实践。开庭前,法院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先与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了解王某的成长环境,后又走访其家庭、学校,查明王某平时表现并评估其再犯可能性;庭审中,坚持寓教于审,对王某开展针对性法庭教育,帮助其真诚悔罪,并对失职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宣判后,法院依法对王某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王某在缓刑期间的日常表现进行跟踪,帮助王某改过自新并继续完成学业。
本案中,人民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在依法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同时,精准适用缓刑,给予王某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环环相扣的举措,切实构建了贯穿案件审理前、中、后的全程保护与预防再犯闭环,为迷途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提供了司法助力,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好的样本。
案例5
孙某与周某离婚后抚养费执行案 ——地区法院协同,跨越13年的判后帮助工作仍在持续
【基本案情】
2012年,孙某(女)起诉周某要求离婚,白山某区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周小某由周某抚养,孙某每月承担抚养费(未实际支付)。2025年,16周岁就读于白山某高中的周小某因违反校规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住校资格。为此,周小某与周某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周小某向户籍所在地通化的救助站申请了临时安置。因临时救助期限即将届满,周小某面临无处安置、生活失依、学业中断的困境。通化民政部门商请通化中院介入处置。通化中院了解得知,周某在白山打工,目前失业在家,且在2025年周小某离家时就离婚案件抚养费向白山某区法院申请执行。为及时将周小某送回学校读书并修复父母子女关系,通化中院联系白山中院协同开展对周小某的帮助工作。
【裁判结果】
两地法院协同对周小某的学习生活进行了帮助。一是针对周某申请抚养费执行案件,白山某区法院快速执行,仅用一周时间便执行到位,解决了周小某基本生活保障;二是积极与学校沟通,准许周小某恢复住校并加强教育管理,同时联合民政部门,与周某共同将周小某送返校园学习;三是针对周小某叛逆心理,联系专门心理辅导机构对周小某开展心理疏导,并对周某、孙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四是对周小某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回访,持续关注其思想动态与在校表现,直至周小某校园生活和家庭生活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是一纸判决就能解决的事。吉林法院始终将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作为保护工作的根本动力,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做实纠纷预防、做好判后帮教,努力将司法职能向“上下游”延伸。本案中,面对13年前离婚判决中的未成年人行为叛逆、监护缺位问题,两地区法院跨域协同,主动作为,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既协助周小某重返学校学习,又尽力修复了父母子女关系,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责任担当和司法温度。
案例6
任某、初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以司法温情守护未成年人成长蓝天
【基本案情】
任某、初某系母子。2024年,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任某丈夫、长子不幸身亡,任某与未成年次子初某身受重伤。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孙某刑罚并赔偿各项损失15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孙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任某、初某实际未获得赔偿。任某身患多种疾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初某尚未成年,因家庭遭遇变故,被迫辍学打工,生活陷入急迫困难。2025年10月,任某、初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处理过程和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定,因孙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任某、初某无法获得赔偿,家中失去主要劳动力与经济支柱,给二人生活造成极大伤害。初某系未成年人,因家庭困境被迫辍学。现二人无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救助情形,应予司法救助。结合家庭困难程度、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吉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决定给予任某、初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一场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顶梁柱离世,患病母亲劳动能力部分缺失,未成年子女被迫辍学,母子二人陷入困境。法院依托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凝聚多方合力,用司法温情守住困境家庭民生底线,帮助未成年初某重返校园、重拾希望。为帮助更多的涉案困境当事人,全省法院正促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需要社会大众伸出援助之手,向司法救助慈善基金献出爱心!



